本票裁定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13年度,16141號
KSDV,113,司票,16141,20250103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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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票字第16141號
聲 請 人 大壬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新翰

聲請人與相對人匯盈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
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 文
聲請駁回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 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稱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一張,票據號
碼ST0000000號,內載金額新臺幣2,422,772元,未載到期日
,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。經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提示未獲
付款,為此提出該本票一紙,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。
二、按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,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
,應以所執有者係有效本票為限。本件聲請人所執有之系爭
本票未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,記載發票年、月、日
,依同法第11條第1項前段規定,即為無效票據,聲請人聲
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,不應准許。
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
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,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 114  年  1  月  3  日             鳳山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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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大壬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匯盈工程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盈工程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工程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