拍賣抵押物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拍字,113年度,370號
KSDV,113,司拍,370,20250110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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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拍字第370號
聲 請 人 陳品樺


相 對 人 吳金援


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  理  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拍
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

二、聲請人主張:相對人於民國112年3月9日向聲請人借用新台
幣2,000,000元,約定清償期為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八日
,利息及違約金依契約所載,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
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,經於民國112年3月10日登記在案
。詎清償期屆至後,相對人未依約清償,為此聲請拍賣抵押
物,以資受償,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、他項權利證
明書影本、土地登記謄本3件及建物登記謄本1件、借據影本
1件為證。
三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
條,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,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,500元。關係人如就聲 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執之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 1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鳳山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               
附表:不動產標示
土地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編  號 土     地     坐     落 地  目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市 區 段 小 段 地   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三民 三塊厝 二    1364 151 10000分 之169   2 高雄 三民  中華  二     1527 1,015   10000分 之169 3 高雄 三民 中華 二 1536-4 22 10000分 之169 建物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編 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(平方公尺) 權利範圍 備考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 1342 中華段二小段1527地號 三塊厝段二小段1364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7層樓房 七層:103.19 合計:103.19 陽台:12.99 全部   三民街76號7樓 共有部分:中華段二小段1346建號,890.06平方公尺,權利範圍:10000分之196                 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。



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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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