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24076號
KSDV,113,司促,24076,20250102,1

1/1頁
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24076號
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


債 務 人 趙泳溱(原名:趙婉菁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(一)貳拾柒萬玖仟陸佰零捌
元(二)壹拾伍萬捌仟柒佰捌拾柒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
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

附表: 編號 請求金額 (新台幣)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 (年息) 001 279,608元 113年3月1日 7.25% 002 84,332元 113年9月15日 13.5% 003 61,778元 113年9月15日 15% 004 3,523元 113年9月15日 13.21%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