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23593號
KSDV,113,司促,23593,20250107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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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23593號
債 權 人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


債 務 人 菲台遠有限公司


兼法定代理 陳彰麟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壹萬玖仟貳佰伍拾玖
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十六計算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
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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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菲台遠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遠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