選派清算人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字,113年度,49號
KSDV,113,司,49,20250121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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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字第49號
聲 請 人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

法定代理人 翁培祐


相 對 人 米德地產有限公司

當事人間請求選派清算人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4日所為之
裁定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
 主 文
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四點關於「蔡建賢律師」之記載,應
更正為「余景登律師」。
 理 由
一、按裁定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,亦同,民
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此於非訟事
件裁定亦準用之,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4日所為裁定原本及正本,有如主文 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21  日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致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莊佳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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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米德地產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