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資遣費等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勞補字,113年度,308號
KSDV,113,勞補,308,20250117,1

1/1頁
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勞補字第308號
原 告 鄭士斌
訴訟代理人 洪紹倫律師

原告與被告陳進財即大智慧運動競技場館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
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、
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,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,暫免徵收裁判費
三分之二;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,勞動事
件法第12條第1 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
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1,451,405元,原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15,454元,惟本件為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、預
告工資、加班費、特休未休工資及提繳勞工退休金,依前揭規定
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10,303元,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
費5,151元(計算式:15,454元-10,303元=5,151元),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
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佩珊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
書 記 官 解景惠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