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工資等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勞簡字,113年度,27號
KSDV,113,勞簡,27,20250102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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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勞簡字第27號
原 告 黃文忠


陳仕君

被 告 高雄市政府捷運工程局

法定代理人 吳嘉昌
訴訟代理人 吳文賓律師
黃家豪律師
張慕伊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 文
本件應再開辯論。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後,因尚有
應行調查之事項(即兩造間勞動契約之約定內容),故命再
開辯論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2   日
         勞動法庭  法 官 葉晨暘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2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雅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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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