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勞簡字第27號
原 告 黃文忠
陳仕君
被 告 高雄市政府捷運工程局
法定代理人 吳嘉昌
訴訟代理人 吳文賓律師
黃家豪律師
張慕伊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辯論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後,因尚有
應行調查之事項(即兩造間勞動契約之約定內容),故命再
開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葉晨暘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
書記官 許雅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