撤銷仲裁判斷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勞仲訴字,113年度,1號
KSDV,113,勞仲訴,1,202501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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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勞仲訴字第1號
原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方振仁
訴訟代理人 簡宏明律師
被 告 林金池
訴訟代理人 楊富強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撤銷仲裁判斷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  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方面:  
一、按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,應於判斷書交付或送達之日起,
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,仲裁法第41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
。查本件原告訴請撤銷之高雄市政府勞資爭議仲裁委員會(
下稱仲裁委員會)112年高市勞關字第11240896600 號仲裁
判斷,係於民國113年6月6日作成,仲裁判斷書於113年6月1
8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查詢可憑(本院卷第49頁),而原告
於113年7月15日即提起本件撤銷仲裁判斷之訴,有本院收文
章戳在卷可稽(見本卷第7頁),未逾30日之法定不變期間
,於法核無不合。
二、本件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李順欽,嗣於本件審理中變更為
方振仁,有經濟部113年11月6日經授商字第11330195620號
函附卷可佐(本院卷第347頁),並經方振仁具狀聲明承受
訴訟(本院卷第345頁),核與民事訴訟法第176條規定並無
不合,應予准許。
貳、實體方面:  
一、原告主張:伊於112年7月13日以被告缺勤911.5小時為由予
以解僱,嗣雙方合意就勞資爭議由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(下
稱系爭仲裁),仲裁委員會並於113年6月6日做成系爭仲裁
判斷,認定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。惟:㈠系爭仲裁程序於113
年3月8日第二次仲裁會議(下稱第二次仲裁會議)開會時有
未受委任之陳嘉麟蘇士元林經文蘇雅慧(下稱陳嘉麟
等4人)列席並旁聽開庭内容;又於112年5月17日第三次仲
裁會議(下稱第三次仲裁會議)開會時有未受委任之陳嘉麟
列席旁聽並發言。然系爭仲裁程序,兩造未約定公開,第二
、三次仲裁會議陳嘉麟等人在場並發言,已違反法律規定,
陳嘉麟為伊公司之工會理事長,其在場已足以影響黃國雄
自由陳述。㈡證人黃國雄於偵查程序中證稱「該交接檢點表
得事後補簽」、「林姓員工雖有於交接檢點表上簽名然實際
未到班」等語,嗣卻於第三次仲裁會議仲裁會議中證稱「林
姓員工有確實到班、僅係受政風影響而有誇張言論」等語,
黃國雄於偵查程序中係經具結所為之陳述,而其於仲裁程序
所為之陳述,未經具結,則黃國雄於偵查所為之陳述,可信
度自然較高,從而其於仲裁程序所為之陳述,自屬虚偽。為
此依仲裁法第40條第1項第4款、第8款規定,訴請撤銷系爭
仲裁判斷。並聲明:系爭仲裁判斷應予撤銷。
二、被告則以:㈠仲裁法規定之仲裁程序不公開,應指仲裁程序
不對外公開,即不將仲裁情事或其内容暴露與仲裁無關之第
三人所知,即確保當事人之營業秘密。然系爭仲裁在場之陳
嘉麟等人係為輔助被告於系爭仲裁程序之進行,並非不相干
之不特定第三人,且其等參與系爭仲裁程序亦無影響原告之
營業秘密,故系爭仲裁判斷程序與不公開原則無違背。況且
,原告於系爭仲裁程序中,並未對陳嘉麟等人列席之事實,
適時提出異議或反對之意思,依仲裁法規定,原告於系爭仲
裁程序終結後即不得再行異議。即原告本應於仲裁程序中爭
執,然因其自身怠於行使程序上異議權,自不得於仲裁程序
後再予以異議,以符訴訟法中之誠信原則及禁反言原則。㈡
黃國雄既未經刑事之訴追、有罪判決確定,原告即泛以系爭
仲裁判斷基礎有虛偽情事,而主張應撤銷仲裁判斷云云,亦
無可採等語置辯。並聲明:原告之訴駁回。
三、兩造不爭執事項:
 ㈠被告於80年5 月16日起受僱於原告,並於110 年間擔任被告
公司所屬大林煉油廠技術組品保課檢驗技術員。
 ㈡被告公司於112年7月13日令,以原告「在110年6月至111年4
月間連續11個月份均曠職達6日以上,111年5月曠職47小時
,總計911.5小時缺勤,共詐領薪資27萬3,450元」為由,依
據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、6款、被告公司工作規則第1
6條第6、15款、被告公司工作人員考核獎懲注意事項第13條
第6、17款等規定,解僱原告,並於同日以書函通知原告終
止兩造勞動契約。
 ㈢原告因不服遭被告解僱,於112年8月3日向臺灣橋頭地方法院
起訴請求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等訴訟,兩造於112年11
月間合意由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。嗣仲裁委員會分別於113
年1月29日、113年3月8日及113年5月17日進行3次仲裁審議
程序,並於113年6月6日作成系爭仲裁判斷書。其仲裁判斷
主文為: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。




 ㈣兩造於113年3月8日進行第二次仲裁會議之審議時,有未受委 任之台灣中油工會第15、16屆理事長陳嘉麟、被告公司勞工 董事蘇士元台灣石油工會常務理事林經文及原告委任律師 之事務所人員蘇雅慧列席並全程與會。嗣於113年5月17日進 行第三次仲裁會議之審議時,未受委任之陳嘉麟列席旁聽並 發言。
 ㈤黃國雄於原告所涉詐欺案件之刑事偵查程序中,曾出庭具結 作證,為不利於原告之證詞。嗣黃國雄於113年5月17日第三 次仲裁會議審議時,卻一反其在偵查中之證詞內容,而為原 告有利之證言。惟黃國雄作為系爭仲裁判斷基礎之證言內容 ,尚未因偽造、變造或有其他虛偽情事,而遭宣告有罪之判 決確定。
 ㈥兩造前揭之仲裁並未約定公開仲裁程序。
四、本院之判斷:
 ㈠仲裁法第37條第1項規定仲裁人之判斷,於當事人間,與法院 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,當事人即應受其拘束。撤銷仲裁判斷 之訴,本質上並非原仲裁程序之上級審或再審,法院應僅就 仲裁判斷是否有仲裁法第40條第1項所列各款事由加以審查 。至於仲裁判斷所持之法律見解是否妥適,仲裁判斷之實體 內容是否合法、妥適,係仲裁人之仲裁權限,法院自應予以 尊重,毋庸再為審查(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534號判 決意旨參照)。  
 ㈡系爭仲裁判斷是否有仲裁法第40條第1項第4款之「仲裁程序 違反法律規定」之撤銷仲裁判斷事由?     ⒈按仲裁程序違反本法、本辦法或仲裁合意者,爭議當事人得 聲明異議。但當事人知悉或可得而知仍進行仲裁程序者,不 得異議。又按當事人知悉或可得而知仲裁程序違反本法或仲 裁協議,而仍進行仲裁程序者,不得異議。勞資爭議仲裁辦 法第20條及仲裁法第2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⒉原告主張系爭仲裁程序,兩造未約定公開,然第二、三次仲 裁會議陳嘉麟等人在場並發言,已違反法律規定,且陳嘉麟 為伊公司之工會理事長,其在場已足以影響黃國雄自由陳述 之可能云云,被告則以前詞置辯。經查:
 ⑴兩造進行第二次仲裁會議之審議時,有未受委任之陳嘉麟等 人列席並全程與會。嗣於進行第三次仲裁會議之審議時,有 未受委任之陳嘉麟列席旁聽並發言等節,為兩造所不爭執( 見不爭執事項㈣),而原告對於陳嘉麟等人於第二、三次仲 裁會議在場並發言之仲裁程序,於第二、三次仲裁會議中並 未爭執或異議一節,有第二、三次仲裁會議紀錄附於仲裁卷 可稽(本院卷第191至194、209至210頁),揆諸上開規定,



陳嘉麟等人未受委任於第二、三次仲裁會議在場並發言, 原告自不得於仲裁程序結束後,執此程序上之瑕疵,另依仲 裁法第40條第1項第4款規定訴請撤銷仲裁判斷。 ⑵至原告主張其於第二、三次仲裁會議中並不知悉陳嘉麟等人 未受委任云云,惟依第二、三次仲裁會議紀錄所載陳嘉麟等 人均簽名列席人員簽名處而非當事人簽名處,且與當事人及 兩造律師簽名處相異,可見陳嘉麟等人並非受當事人委任, 僅為列席人員,況且第二、三次仲裁會議紀錄均已送達原告 (本院卷第343頁),足見原告對陳嘉麟等人非受當事人委 任,僅為列席人員一節,應係知悉或可得而知,原告上開所 陳,並不足採。
 ⑶另原告主張陳嘉麟為伊公司之工會理事長在場,已足以影響 黃國雄自由陳述云云。黃國雄是否於第三次仲裁會議中因陳 嘉麟在場而無法自由陳述,係仲裁人之仲裁權限,法院自應 予以尊重,況且,原告於第二、三次仲裁會議中並未爭執或 異議陳嘉麟等人在場,自不得再執此異議,原告上開主張, 自不足採。   
 ㈢本件有無違反仲裁法第40條第1 項第8 款之規定而應撤銷仲 裁判斷事由?
  按當事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,得對於他方提起撤銷仲裁判 斷之訴:…為判斷基礎之證據、通譯內容係偽造、變造或有 其他虛偽情事者,此為仲裁法第40條第1項第8款所明定。又 前項第六款至第八款情形,以宣告有罪之判決已確定,或其 刑事訴訟不能開始或續行非因證據不足者為限。第一項第四 款違反仲裁協議及第五款至第九款情形,以足以影響判斷之 結果為限,同法第40條第2、3項亦有明文。查,黃國雄作為 系爭仲裁判斷基礎之證言內容,尚未因偽造、變造或有其他 虛偽情事,而遭宣告有罪之判決確定一節,為兩造所不爭執 (見不爭執事項㈤)。承上,系爭仲裁判斷所依據之證據顯 無因虛偽情事而經判決確定者。原告主張系爭仲裁判斷有仲 裁法第40條第1項第8款所定撤銷事由,要無可採。五、綜上所述,原告依仲裁法第40條第1項第4款、第8款規定, 訴請撤銷系爭仲裁判斷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六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,經核與勝負之 判斷不生影響,爰不予逐一論酌,附此敘明。
七、據上論結,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,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, 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10  日         勞動法庭  法 官 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



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光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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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