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訴字第1099號
上 訴 人 李家豪
李芯愉
李登科
上二人共同
法定代理人 李家豪
莊子慧
被 上訴人 周煜程
陳耀強
陳耀廷
朱秉羲
郭岷瑾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煜程、陳耀強、陳耀廷、朱秉羲、郭岷瑾間
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9月26日
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
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上訴程式。又上訴不合程式
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
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
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
113年11月2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
即駁回上訴,該裁定於同年12月3日送達上訴人,惟上訴人
迄未補繳等情,有本院送達證書、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
清單、民事查詢答詢表在卷足憑,依前揭規定,其上訴顯非
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何悅芳 法 官 林岷奭
法 官 邱逸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嘉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