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4年度聲保字第32號
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張凱博
上列受刑人前因洗錢防制法案件,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
管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張凱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本件受刑人張凱博前因洗錢防制法案件,經
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,並於民國112年9月1
5日入監執行,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4年1月16日經核准假釋
在案,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(111年度金訴字第487號),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。
二、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
第2款,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建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周耿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