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4年度聲保字第22號
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林有志
上列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,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林有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本件受刑人林有志前因詐欺案件,經法院裁
判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,並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入
監執行,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4年1月16日經核准假釋在案,
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110
年度金訴字第84號),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。
二、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
第2款,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建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瑋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