假釋付保護管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刑事),聲保字,114年度,14號
KSDM,114,聲保,14,202501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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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4年度聲保字第14號
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吳國身



上列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
中付保護管束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吳國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
 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本件受刑人吳國身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
案件,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10月確定,並於民國1
07年3月1日入監執行,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4年1月16日經核
准假釋在案,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
方法院(107年度訴字第30號),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
語。
二、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
第2款,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20  日         刑事第十庭  法 官 蔣文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靜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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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