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沒入保証金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刑事),聲字,114年度,117號
KSDM,114,聲,117,202501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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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4年度聲字第117號
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即
受 刑 人 曾天德



具 保 人 曾鵬元

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殺人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(114年
度執聲沒字第7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曾鵬元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捌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。
 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被告即受刑人曾天德因殺人案件,前經具保
曾鵬元提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8萬元後,由法院釋放
在案。茲因被告現已逃匿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、
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,聲請沒入上開保
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。
二、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,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,並
沒入之,不繳納者,強制執行。保證金已繳納者,沒入之;
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,實收利息併沒入之,刑事訴
訟法第118條第1項、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查被
告因殺人案件,經本院以111年度原重訴字第1號判決應執行
有期徒刑17年1月,被告聲明上訴,嗣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
分院以112年度原上訴字第33號撤銷原判決事實二至三所示
犯殺人罪部分及其定應執行部分,撤銷改判部分與駁回上訴
部分所處之刑,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17年1月確定,有法院
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刑事裁判在卷可按。茲因被告經聲請人合
法傳喚,無正當理由不到案,且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遵期
使被告到案,聲請人並囑託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(下稱屏東
地檢署)執行拘提未獲,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之
送達證書、同署檢察官通知暨其送達證書、拘票暨報告書、
屏東地檢署113年12月25日屏檢錦莊113執助1286字第113905
2583號函及國庫存款收款書等件附卷可稽。又被告及具保
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,亦有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在卷可按
,足見被告業已逃匿,揆諸上開規定,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
據,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、第119條之1第2項、第121條第
1項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22  日         刑事第十庭  法 官 蔣文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家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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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