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審附民字第2號原 告 李蓮珠被 告 黃仲廷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,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,因事件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芸珮 法 官 張瀞文 法 官 黃三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不得抗告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盧重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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