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刑事),審交附民字,114年度,24號
KSDM,114,審交附民,24,20250122,1

1/1頁
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4號
原 告 蘇聖閔
被 告 林南興

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(113年度審交易字第1338號),經原
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  理 由
一、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,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,對於附帶民
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。但經原告聲請時,應將
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,刑事訴訟法第503條
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被告林南興因本院113年度審交易字第1338號過失傷害
案件,經原告蘇聖閔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,上
開刑事案件雖因原告即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期間撤回告訴經諭
知公訴不受理在案,惟原告已當庭言詞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
移送予民事庭等語,依前開說明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
第1項但書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22  日       刑事第五庭  審判長法 官   黃蕙芳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  都韻荃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  王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 涂文豪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