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4號
原 告 蘇聖閔
被 告 林南興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(113年度審交易字第1338號),經原
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理 由
一、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,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,對於附帶民
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。但經原告聲請時,應將
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,刑事訴訟法第503條
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被告林南興因本院113年度審交易字第1338號過失傷害
案件,經原告蘇聖閔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,上
開刑事案件雖因原告即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期間撤回告訴經諭
知公訴不受理在案,惟原告已當庭言詞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
移送予民事庭等語,依前開說明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
第1項但書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都韻荃 法 官 王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涂文豪