詐欺等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刑事),金訴字,113年度,721號
KSDM,113,金訴,721,20250117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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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金訴字第721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張晏瑋


輔 佐 人 張雅忠


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,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所
為第一審判決(113年度金訴字第721號),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
如下:
  主 文
上訴駁回。
  理 由
一、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。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
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。逾期未
補提者,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。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
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,
應以裁定駁回之,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、第3項、第362
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是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,認逾期未
補提上訴理由者,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逾期未補正者,為上
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,應以裁定駁回。
二、經查,上訴人即被告張晏瑋因詐欺等案件,經本院以113年
度金訴字第721號為第一審判決,判決書業於民國113年11月
1日送達上訴人。上訴人雖於同年月12日提起上訴,然其上
訴狀僅稱對判決不服,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,亦未於上訴
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敘述上訴理由。嗣經本院於11
3年12月25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,該裁
定已於113年12月30日送達於上訴人等情,有刑事上訴狀、
本院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。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提上訴
理由,有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佐,則揆諸前揭規定及說
明,其上訴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17  日         刑事第十庭  法 官 吳俞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孟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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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