誹謗等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刑事),簡字,113年度,3184號
KSDM,113,簡,3184,20250120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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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簡字第3184號
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李冰



選任辯護人 侯昱安律師(法扶)
上列被告因誹謗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2年度偵字第176
92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「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一年內,履行附件二所示和解內容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一年內,參加法治教育一場次,並履行附件二所示和解內容」;事實及理由欄四、㈡關於「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,參加法治教育1場次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,參加法治教育1場次,並履行附件二所示和解內容」。  理 由
一、按裁判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,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,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,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。
二、經查,原判決已載明履行和解內容及參加法治教育之緩刑條 件,惟於主文所示部分有所誤載,應屬明顯誤寫,且更正此 部分應與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,當由本院依職權更正 如主文所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20  日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 法 官 何一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沈佳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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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