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277號
原 告 黃幸惠
被 告 許育誠
陳志豪
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(本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595號),經
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
審判者,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,刑事訴訟法第
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被告許育誠、陳志豪被訴詐欺等案件,經原告黃
幸惠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核其案情確係繁雜
,非經長久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依首揭法律規定,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三、至同案被告陳明政部分,則因同案被告陳明政尚未到庭,需
待其到案時,再為適法處理,併予述明。
四、據上論斷,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陳盈吉 法 官 許瑜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立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