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除字,94年度,1187號
KSDV,94,除,1187,200510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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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94年度除字第1187號
聲 請 人 昇冠工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
訴訟代理人 乙○○
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94年10月6 日言詞辯論終
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 實
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01 號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。
理 由
一、上開支票,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01號公示催告在案。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94年9 月22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,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94  年 10    月 7   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 官 陳億芳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94  年  10  月  7   日 書記官 吳建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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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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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發  票  人 │付  款  人│ 帳 號 │票 面 金 額 │發    票    日│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
│號│        │       │   │ (新台幣)  │           │        │ 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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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│昇冠工業有限公司│陽信商業銀行左│00000000000 │陸萬貳仟柒佰玖拾│94年3月15日 │AB0000000 │ │
│ │ │營分行 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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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昇冠工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冠工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