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審訴字第361號
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戴于翔
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年度偵字第210
78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被告戴于翔因詐欺等案件,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,
被告於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,本院合議庭評議後認為宜以簡
易判決處刑,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,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
易判決處刑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、第449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許瑜容 法 官 黃傳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鄭益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