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共危險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刑事),審交訴字,113年度,307號
KSDM,113,審交訴,307,202501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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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審交訴字第307號
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蔡政宏


選任辯護人 張景堯律師(法扶律師)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年度調院偵
字第457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  理 由
一、本件被告蔡政宏因公共危險罪嫌,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
,而被告自白犯罪,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
決處刑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、第449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17  日         刑事第五庭  審判長法 官  黃蕙芳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 都韻荃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 王聖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涂文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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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