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審交訴字第307號
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蔡政宏
選任辯護人 張景堯律師(法扶律師)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年度調院偵
字第457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被告蔡政宏因公共危險罪嫌,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
,而被告自白犯罪,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
決處刑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、第449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都韻荃 法 官 王聖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涂文豪