過失傷害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刑事),審交易字,113年度,1003號
KSDM,113,審交易,1003,202501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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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3年度審交易字第1003號
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陳良仁


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1年度偵字第2
8836號),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(113年度交簡字第807號
),嗣經本院認不宜簡易判決處刑,再改依通常程序審理,本院
判決如下:
  主 文
陳良仁無罪。
  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陳良仁於民國111年5月10日下午1時59
分許,駕駛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用小客車(下稱甲車),
自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000巷00號高雄市殯葬管理處環保金爐停
車場由南往北方向欲左轉駛出停車場時,疏未注意起駛時應
讓行進中之車輛優先通行,適告訴人洪丕國駕駛車牌號碼00
0-0000號營業小客車(下稱乙車)沿環保金爐旁道路由東往
西方向駛至,甲車右車頭、右車輪碰撞乙車左前門、左後門
,致告訴人受有胸部疼痛、頸部疼痛、胸部挫傷、頸部挫傷
等傷害;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。
二、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,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;不
能證明被告犯罪者,應諭知無罪之判決,刑事訴訟法第154
條第2項及第301條第1項,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公訴人認被告有過失傷害之罪嫌,無非係以:被告於警詢及
偵查中之供述、證人即告訴人於警詢、偵查中之證述、道路
交通事故現場圖、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㈡、A3類道路交
通事故調查紀錄表、告訴人之高雄市立民生醫院診斷證明書
、現場及車損照片、行車紀錄器錄影畫面及高雄市政府警察
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等為其主要論據。訊據被告
堅詞否認有何過失傷害罪嫌,辯稱:伊固有未禮讓行進中之
車輛優先通行肇致本件交通事故,然告訴人並未因本件交通
事故受有傷害,案發時告訴人表示沒有受傷,2天後才去驗
傷,告訴人所受之傷害與本件交通事故無關等語。
四、經查:    
 ㈠被告於111年5月10日下午1時59分許,駕駛甲車自高雄市○○區
○○路000巷00號高雄市殯葬管理處環保金爐停車場由南往北
方向欲左轉駛出停車場時,疏未注意起駛時應讓行進中之車
輛優先通行,適告訴人駕駛乙車沿環保金爐旁道路由東往西
方向駛至,兩車發生碰撞等情,為被告所承(見警卷第3頁
至第6頁、第23頁;偵卷第25頁至第26頁;審交易卷第32頁
),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於警詢、偵訊所為之證述相符(見警
卷第7頁至第9頁、第25頁;偵卷第19頁至第20頁),並有道
路交通事故現場圖、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㈡(見警卷第1
9頁至第21頁)、行車紀錄器錄影畫面(見警卷第13頁)及
現場及車損照片(見警卷第27頁至第33頁)在卷可佐,是此
部分事實,洵堪認定。
 ㈡查本件交通事故經員警獲報到場處理時,現場無人表示受傷
等情,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112年2月9日高市
警三二分偵字第11270542200號函、A3類道路交通事故調查
紀錄表在卷可參。復觀以告訴人所提出之高雄市立民生醫院
診斷證明書(見警卷第11頁),告訴人就診時間為111年5月
12日,距離本件交通事故發生之時間(111年5月10日)已間
隔2日,期間有無其他原因造成告訴人胸部疼痛、頸部疼痛
胸部挫傷、頸部挫傷之傷害,並非無疑。況細繹告訴人11
1年5月12日至高雄市立民生醫院急診之病歷資料,載明告訴
人就診時,主訴車禍致頸部不適、胸部疼痛,但無傷口,有
高雄市立民生醫院113年5月6日高市民醫病字第11370432100
號函檢附之病歷資料可佐(見交簡卷第15頁至第32頁),足
見上開診斷證明書之傷勢部分係純粹依告訴人主訴記載,性
質上與告訴人之片面指述無異,當無從作為告訴人上開證述
之補強證據。是告訴人事後縱使經由醫師診斷受有上開傷害
之情形,亦難認與告訴人指述係遭被告駕車撞擊之事實有相
當因果關係。
五、綜上所述,依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及調查證據之結果,尚無
法使本院就被告確有過失傷害犯行乙情,達到毫無合理懷疑
而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。此外,復查無其他積極事證足以證
明被告有公訴人所指之犯行。揆諸前揭法條意旨,當無從據
以為被告有罪之認定,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本案經檢察官洪瑞芬提起公訴,檢察官王奕筑到庭執行職務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8   日         刑事第五庭  法 官 翁碧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


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郁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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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