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刑事),單禁沒字,113年度,389號
KSDM,113,單禁沒,389,202501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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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89號
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艾麗詩



劉榮源



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聲請單獨宣告沒
收違禁物(113年度聲沒字第372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駁回
 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被告艾麗詩前因涉嫌施用第一、二級毒品
件,業經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2422號簽結在案;被告
劉榮源涉及施用毒品則另向法院聲請觀察勒戒,而該案之扣
案物海洛因1包、甲基安非他命1包,經送驗檢出第一級毒品
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,屬於違禁物,而扣
案之吸食器3支,乃被告艾麗詩劉榮源施用前述毒品所用
,且為其等所持有,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、第40條第2項及
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,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
等語。
二、按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」、「查獲之第
一、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、二級毒品之器具,不
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均沒收銷燬之」,刑法第40條第2
項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再
按「供犯罪所用、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,屬於犯罪
行為人者,得沒收之」、「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
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者,對刑法第38條第2項、第3項之
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、第2項之犯罪所得,得單獨聲請法院
宣告沒收」,亦為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、刑事訴訟法第259
條之1所明定。惟緩起訴案件,因日後仍有起訴之可能,
檢察官宜於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期滿後,始單獨聲請法院宣告
沒收(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21項意
旨參照)。 
三、經查:被告艾麗詩劉榮源於113年6月26日18時20分,為警
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,嗣經檢察官偵辦後,就被告艾麗詩
第一、二級毒品案件,則以簽結方式,併至前案(即113
年度毒偵字第859、2691號)為戒癮治療處分,而前案緩起
處分係於113年11月19日確定,緩起訴期間為2年,自113
年11月19日起至115年11月18日止,迄今尚未期滿;另被告
劉榮源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,則經本院裁定送觀察、勒戒,
尚未執行完畢等情,有上述起訴處分書、簽結函文、法院
前案紀錄表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
、扣押物品目錄表、扣押物品照片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
年8月1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6251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
等附卷可稽。是上開緩起訴處分期間尚未屆滿,未發生實
質上之確定力,被告艾麗詩仍有遭撤銷起訴再予追訴處罰
之可能,且被告劉榮源經本院裁定送觀察、勒戒,尚未執行
完畢,為免日後因證據滅失徒生爭議,上開扣案如附表所示
之物自不宜於被告艾麗詩前案緩起訴期滿前及被告劉榮源
察、勒戒執行完畢前單獨宣告沒收銷燬,本案聲請尚有不當
,應予駁回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24  日        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李貞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欣妍附表
編號 扣案物名稱 /轉碼編號 數量/檢驗結果 鑑定書 備註 一 甲基安非他命 (含包裝袋) B00000000 1包 白色結晶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(驗後淨重0.083公克)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8月1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6251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(113年度偵字第21542號卷第163頁) 113年度安保字第867號(113年度偵字第21542號卷第173頁) 二 海洛因 (含包裝袋) B00000000 1包 白色粉末 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(驗後淨重0.003公克) 113年度毒保字第293號(113年度偵字第21542號卷第159頁) 三 吸食器 2支 113年度檢管字第2553號(113年度偵字第21542號卷第151頁) 四 鏟管 1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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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