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18號
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李宗軒(原名李宗勝)
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
沒收(113年度執聲字第1787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被告李宗軒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
,經法院判決確定。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,係屬違禁物,
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
規定,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。
二、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;查獲之第一、二
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、二級毒品之器具,不問屬於
犯罪行為人與否,均沒收銷燬之;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
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:被告前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(於民國111年7月11日
、同年10月5日為警分別查獲),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76
9號、112年度訴字第58號判處罪刑,並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
分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478、479號判決及最高法院以1133
年度台上字第2208號判決分別上訴駁回而告確定,惟上開判
決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與被告該案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行
無關,故未於判決內諭知沒收銷燬;另被告於111年7月11日
為警查獲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,經裁定送觀察、勒戒後,認
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,於112年1月19日釋放出所,並經臺
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2314號為不起
訴處分確定;上開等情有前揭刑事判決書、不起訴處分書及
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。又前開案件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
品,經送檢驗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(詳
如附表所示),有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之毒品鑑定書在卷可參
,足認確均屬違禁物;又該等毒品之包裝袋上均殘留微量毒
品,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,應與毒品整體同視;爰依毒品
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,一併宣告沒收銷燬。
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,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。是本
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書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周耿瑩◎、附表:
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鑑定結果 鑑定報告/備註 1 甲基安非他命(含包裝袋) 3包(驗前毛重各為19.01公克、1.74公克、0.44克)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(抽取編號3檢驗) 1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8月8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4365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(見聲沒卷第35頁)。 2、111年7月11日為警查扣。 2 甲基安非他命(含包裝袋) 4包(驗後淨重各14.77公克、3.477公克、3.423公克、0.558公克、0.278公克、0.049公克,純質總淨重13.922克)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1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1月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6388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(見聲沒卷第41-42頁)。 2、111年10月5日為警查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