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官迴避
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(民事),聲再字,114年度,1號
KSHV,114,聲再,1,20250113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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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聲再字第1號
再審聲請人 徐晉元
再審相對人 林政君即健新醫院

林文傑
楊永裕
陳 亮
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,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
113年11月7日本院113年度聲字第23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,本院
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對於民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,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
同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,應以訴狀表明再審理由,此
為法定必備之程式,否則其聲請即屬不合法。所謂表明再審
  理由,係指必須敘明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各
  款所列再審原因之何款事由或有同法第497條之情形,暨合
於各該款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而言,倘僅泛言有何條款
之再審事由,無具體情事者,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,
其聲請即屬不合法,且毋庸命其補正,逕行駁回之(最高法
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00號、103年度台抗字第663號裁定意旨
參照)。   
二、經查,再審聲請人前聲請本院112年度醫再字第2號損害賠償
事件之承審法官迴避,經本院於113年4月9日以113年度聲字
第23號裁定駁回(下稱系爭駁回法官迴避裁定)後,再審聲
請人不服提起抗告,復經最高法院於113年7月31日以113年
度台抗字第541號裁定駁回其抗告(下稱系爭最高法院裁定
),再審聲請人繼之再對系爭駁回法官迴避之確定裁定聲明
異議,復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23號裁定以聲明異議不合法
為由,駁回異議(下稱系爭駁回異議裁定),有前揭裁定附
卷可憑(見本院卷第37-44頁)。再審聲請人對系爭駁回異
議裁定聲請再審,僅泛稱:系爭駁回異議裁定未實質審理聲
明異議之理由,有消極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69條第4、5項
、第196條第1項及第222條第1項之情形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
496條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再審等語。惟系爭駁回異議裁定
係以聲明異議不合法為由,予以駁回,當無從實質審理聲明
異議之理由,再審聲請人未具體表明前揭裁定以不合法為由
駁回異議,有何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,難謂已合法表明
再審事由,揆諸前揭說明,本件再審之聲請,難認合法,且
無庸命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。至再審聲請人併對系爭駁回法
官迴避裁定暨最高法院裁定聲請再審部分,經本院另以裁定
移送最高法院,附此敘明。
三、據上論結,本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,爰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
                審判長法 官 邱泰錄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高瑞聰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王 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璧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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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