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(民事),重訴字,113年度,7號
KSHV,113,重訴,7,20250115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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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重訴字第7號
原 告 陳正德
陳秀鳳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湯瑞科律師
被 告 林育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由刑事庭移送前來(民國113
年10月14日本院113年度重附民字第29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),本件準備程序終結。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
民事第一庭
受命法官 劉定安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
書記官 王佳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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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