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上字第143號
上 訴 人 徐義能
訴訟代理人 黃君介律師
參 加 人 謝林秀月
被上訴人 高雄市政府水利局
法定代理人 蔡長展
訴訟代理人 王怡雯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,因如原判決附圖所示系爭排水
措施之大型公共排水箱涵部分,納入高雄市阿蓮區雨水下水道系
統檢討,預計改建至同區中正路422巷,並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
工程經費補助,經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召開預算分配會議,上開改
建工程之設計案已獲核列。復以,系爭排水措施尚有側溝部分,
是否亦擬併為改建。是本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11
4年2月19日上午10時在本院民事第3法庭另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
民事第一庭
審判長法 官 蘇姿月
法 官 劉傑民
法 官 劉定安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
書記官 王佳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