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
114年度聲保字第76號
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李榆熙
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,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(114
年度執聲付字第63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李榆熙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
理 由
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李榆熙前犯違反銀行法等罪,經本院判處
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,嗣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,確定後
移送執行,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
准假釋在案。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(109年度
原金上重訴字第11號、10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2號),爰聲請於
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。本院審核有關文件,認聲請人之聲請
為正當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、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
6條但書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陳松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宜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