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3年度附民字第680號
原 告 許育慈
被 告 蕭士維
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(113 年度金上訴字第485 號),經
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
審判者,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,刑事訴訟法第
50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被告蕭士維被訴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經原告許育
慈於本院刑事案件辯論終結日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
害賠償,核其案情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
判,爰依首揭法律規定,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孫啓強 法 官 陳明呈 法 官 林永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楊明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