假釋付保護管束
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(刑事),聲保字,113年度,554號
KSHM,113,聲保,554,2025010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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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聲保字第554號
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黃飛普



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,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(113年度執
聲付字第536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黃飛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
  理 由
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黃飛普前犯強盜等罪,經臺灣高雄地方法
院判處判處有期徒刑7年10月,嗣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
回確定後移送執行,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
2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。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
(108年度上訴字第431號),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
。本院審核有關文件,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,爰依刑事訴訟法
第481條第1項、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書之規定,裁定如
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2   日         刑事第六庭  審判長法 官 徐美麗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莊珮君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毛妍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戴志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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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