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聲保字第551號
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翁東佑
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
(113年度執聲付字第531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翁東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
理 由
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翁東佑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,經本
院判處有期徒刑15年,嗣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
行,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核准假
釋在案。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(103年度上重
訴字第3號),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。本院審核有
關文件,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
、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書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美麗 法 官 莊珮君 法 官 毛妍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戴志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