假釋付保護管束
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(刑事),聲保字,113年度,543號
KSHM,113,聲保,543,2025010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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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聲保字第543號
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張世煌



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,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(113年
度執聲付字第508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張世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
  理 由
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張世煌前犯偽造文書等罪,經本院判處有
期徒刑1年6月,嗣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,茲
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
。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(110年度上訴字第682
號),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。本院審核有關文件,
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、刑法第
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書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2   日         刑事第六庭  審判長法 官 徐美麗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莊珮君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毛妍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戴志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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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