假釋付保護管束
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(刑事),聲保字,113年度,526號
KSHM,113,聲保,526,2025010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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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聲保字第526號
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賴孟緯



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
(113年度執聲付字第509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賴孟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
  理 由
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賴孟緯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,經臺
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,嗣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判決
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,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
113年12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。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
為本院(112年度上訴字第328號),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
束等語。本院審核有關文件,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,爰依刑事
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、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書之規定,
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2   日         刑事第六庭  審判長法 官 徐美麗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莊珮君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毛妍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戴志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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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