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
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(刑事),上訴字,113年度,828號
KSHM,113,上訴,828,20250117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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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上訴字第828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NG PAK LEUNG(中文姓名:吳柏樑)




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信凱
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NG PAK LEUNG(中文姓名:吳柏樑)羈押期間,自民國壹佰壹肆年
貳月壹日起,延長貳月。
  理 由
一、上訴人即被告吳柏樑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日訊問後,
認被告所犯運輸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,有刑事訴訟法第10
1條第1項第3款情形,非予羈押,顯難進行審判、執行,於1
13年11月1日執行羈押,至114年1月31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
將屆滿。
二、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,且被告所犯運輸第二級毒品罪
乃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,並經原審法院判處重
刑在案,被告可預期判決之刑度既重,其為規避未來確定後
刑罰之執行,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,國家刑罰權
難以實現之危險亦較大,自有相當理由可認被告另有逃亡之
虞之羈押之原因,為防免其實際發生,本院於訊問被告(並
詢問辯護人之意見)後,斟酌命被告具保、責付或限制住居
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,為確保訴訟程序
順利進行,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,以維持重大之社會秩序
及增進重大之公共利益,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,應自114年2
月1日起,延長羈押二月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、
第5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17  日         刑事第五庭  審判長法 官 簡志瑩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曾鈴媖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李政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馬蕙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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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