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上訴字第650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莊偉盛
選任辯護人 吳武軒律師(法扶律師)
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莊偉盛羈押期間,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二十七日起,延長貳
月。
理 由
一、上訴人即被告莊偉盛(下稱被告莊偉盛)前經本院於民國11
3年8月27日訊問後,認被告莊偉盛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
4條第2、3項共同運輸第二、三級毒品罪嫌疑重大,且有羈
押之原因,非予羈押,顯難進行審判、執行,於當日執行羈
押,於113年11月27日第一次延長羈押,迄於114年1月26日
羈押期間即將屆滿。
二、經查:
㈠被告莊偉盛與同案被告許嘉囷等人,共同於113年1月5、6日
間,經由開車搭乘澎湖輪夾帶毒品、搭機隨身夾藏毒品之分
工手法,將合計淨重逾500公克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
、合計淨重逾80公克之各式第三級毒品,共同自臺灣運抵澎
湖之犯行,乃據被告莊偉盛、同案被告許嘉囷等人分別供述
詳實,互核尚無齟齬,且有與其等所述相符之班機旅客名單
、臺灣航業股份有限公司車輛裝卸艙單、澎湖輪旅客名單暨
運送艙單等件在卷,及第二、三級毒品扣案堪以認定,則被
告莊偉盛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、3項共同運輸第
二、三級毒品罪嫌,自屬重大。
㈡被告莊偉盛所犯前述罪名,均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重罪,且
其業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6年2月之重刑,基於趨吉避凶、脫
免刑責之人性心理,原不乏畏罪逃亡之相當可能性;參諸被
告莊偉盛既於本案中獨自分擔開車搭乘澎湖輪夾帶毒品之工
作,並已順利將大批毒品由臺灣跨海運抵至澎湖,嗣始遭查
獲,足徵被告莊偉盛對於臺澎兩地間船運之抽檢模式,乃存
有相當之瞭解、掌握,自有相當理由認被告莊偉盛有逃亡之
虞,則被告莊偉盛確具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
押原因無訛。
㈢本院於訊問被告莊偉盛,並詢問辯護人、檢察官等人意見後
,斟酌本案被告莊偉盛所參與運輸之毒品數量非微,所為影
響社會治安甚鉅,認命被告莊偉盛具保、責付或限制住居,
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,為使國家刑罰權
得以實現,及維持重大之社會秩序及增進重大之公共利益,
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,應自114年1月27日起,予以延長羈押
2月。
三、據上論斷,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、第5項,裁定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
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孫啓強
法 官 林永村
法 官 莊珮吟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
書記官 王居珉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