妨害名譽
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(刑事),上易字,113年度,9號
KSHM,113,上易,9,20250115,1

1/1頁


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
113年度上易字第9號
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鄭國


選任辯護人 梁繼澤律師
洪啓恩律師
被 告 蔡冠華


選任辯護人 陳富勇律師

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,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
度易字第151號,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第一審判決(起訴案號
: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1005號),提起上訴,本
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上訴駁回。
  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乙○○、甲○○(以下合稱被告2人)與告
訴人丙○○均為就讀高雄醫學大學學生,雙方因細故而互有
嫌隙,詎被告2人竟對告訴人心生不滿,而分別為下列犯行
:㈠被告乙○○意圖散布於眾,基於公然侮辱及加重誹謗之犯
意,於民國109年9月5日21時2分許至同年月6日10時13分許
,在不詳地點,以電子設備連結至網際網路並登入Dcard網
站,在文章標題「醫學系公費生自費生分別」之貼文下方,
以暱稱「媽妳個寶」發表如附表一所示言論,指稱告訴人為
白痴、低智、卒仔、寄生蟲垃圾、精神分裂等,使不特定
人得以共見共聞,足生損害於告訴人之人格及社會評價。㈡
被告甲○○意圖散布於眾,基於公然侮辱及加重誹謗之犯意,
於109年9月5日20時47分許至同年月6日1時49分許,在不詳
地點,以電子設備連結網際網路並登入Dcard網站,在文章
標題「醫學系公費生自費生分別」之貼文下方,以暱稱「科
大物理天才」發表如附表二所示之言論(此部分翻譯均引用
起訴書附表二),指稱告訴人為陰毛、公狗、無恥、性騷擾
、心術不正等,使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,足生損害於告訴
人之人格及社會評價。因認被告2人分別涉犯如附表一、二
所示之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、同法第310條第2項、
第1項之加重誹謗等罪嫌。
二、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,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,又
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,應諭知無罪之判決,刑事訴訟法第15
4條第2項、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事實之認定,
應憑證據,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,或證據不足以證明,自不
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,為裁判基礎。又認定犯罪事實,所
憑之證據,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,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,然
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,其為訴訟上之證明,須於通常一般之
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,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,始得據
之為有罪之認定,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,而有合理性
懷疑之存在時,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,即應由
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。況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亦
規定,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,應負舉證責任,並指出證明
之方法,是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,應負提出證據及說
服之實質舉證責任,倘其所提出之證據,不足為被告有罪之
積極證明,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,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
有罪之心證,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,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
諭知(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、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
例、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參照)。 
三、本案檢察官認定被告2人涉有上述犯罪,無非係以被告2人之
供述、證人即告訴人丙○○之證述、Dcard網站文章標題「醫
學系公費生自費生分別」之留言擷圖1 份、狄卡科技股份有
限公司110年3月5日狄卡字第110030502號函暨函附之暱稱「
媽你個寶」、「科大物理天才」之會員基本資料及留言內容
為其依據。訊據被告2人固坦承有在Dcard網站發表如附表一
、二所示之文字,惟均堅詞否認有何起訴書所載公然侮辱及
加重誹謗犯行,並均辯稱:其等發表文字通篇未提及告訴人
姓名,一般閱讀該留言之人,無從判斷所指對象即為告訴人
,告訴人自無名譽受損之可能。另被告乙○○辯護人尚為其辯
護稱略以:被告乙○○之言論係基於暱稱「香港中文大學」、
香港科技大學」者,在本案文章中之失序行為為基礎而予
以評論,未具有公然侮辱之實質惡意,縱言論略嫌尖酸刻薄
,令被批評者不快,仍屬於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範疇,除不成
立誹謗罪,應不成立公然侮辱罪等語。經查:
 ㈠被告2人曾於附表一、二所時間,在Dcard網站上,各以「媽
你個寶」、「科大物理天才」暱稱,於文章標題「醫學系公
費生自費生分別」下,發表如附表一、二所示之文字等情,
業據其等自承在卷甚明,核與告訴人指述內容相符,並有卷
附Dcard網站上開留言擷圖、狄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
狄卡公司)上開函文所附暱稱「媽你個寶」、「科大物理天
才」會員基本資料附卷可稽,此部分事實自堪認定。
 ㈡證人賴穎怡高雄醫學大學校園性平案件調查程序證稱:一
開始是甲生(即告訴人丙○○)在Dcard上面用「香港科技大
學」的帳號PO我的照片,並且有性騷擾的成分在裡面,然後
用了其他女生的照片來影射是我。因為當時2020年的時候全
高醫,甲生是最先來自香港科技大學,他是香港科技大學物
理系畢業。當時全高醫生只有他一個是來自港科大的,有港
科大的Dcard帳號,香港中文大學跟港科大的人都是在Dcard
上PO我的東西,首先我在Dcard貼文B3說「只有自費無公費
,因你不是台灣人」等等,之後B4留言的人是「香港中文大
學」還是「香港科技大學」就是兩間其中一間,他留言標註
我B3,然後講什麼四邑人成績很爛,然後我想說我中學是四
邑工商,我才發現可能是甲生留言,後來一個B5直接把我的
照片PO出來,我就更加確定是甲生,到了B10又有我的姓氏
,我就幾乎確認是甲生。因為首先在這個版是僑生版,所以
一定不是台灣的人,又擁有香港科技大學的帳號,然後在中
間講廣東話,應該是說來自香港科技大學會知道我的,也會
知道台灣這邊的,不是甲生的話是誰,第一個有香港科技大
學帳號這件事,你就會很容易聯想到就是甲生,然後B31、B
52(均為香港中文大學者留言)留言有丙生(即被告甲○○
名字,我覺得香港中文大學也是他。之後丙生會知道Dcar
d這這篇貼文是因為我有把連結傳給他,我們有討論,他就
上去留言等語,有高雄醫學大學校園性平案件調查報告1份
在卷可參(見本院卷一第29至35頁)。
 ㈢觀之前述Dcard網站「醫學系公費生自費生分別」文章下的留
言討論,首係開版者詢問:「想了解多少少臺灣醫學系的資
料,拜託大家幫忙...」,後有暱稱「香港中文大學」者,
賴穎怡屯門醫院普通科護士學校前與她人之合照上傳至
留言討論區,留言「讀護校好過,制服靓」(見B5留言),
嗣又刪除上開相片,修改貼文為「讀警校好過,制服靓」,
續有暱稱「香港科技大學」者留言「影衰四邑人」(見B8留
言)、「講緊做人姓賴的個位,心照啦」(見B10留言),
賴穎怡(暱稱「不告訴你」)則針對B10區留言回應:「WOW
...有人發老脾喎,可惜先撩人者賤,心照啦,PH哥」(見B
11留言),之後該「香港中文大學」、「香港科技大學」者
,先後上傳身型微胖女子相片回應賴穎怡貼文,並留言「懶
聰穎D,你識咩,catgirl夠懶被人笑但活得自信的要學下
」(見B12留言)、「最鐘意睇的KOL就係吃貨KOL」(見B14
留言),核與證人賴穎怡前述內容大致相符,並有暱稱「香
港中文大學」者上傳賴穎怡照片(本院卷二第131頁)、卷
附Dcard網站留言擷圖可參,可認賴穎怡證稱係遭「香港中
文大學」、「香港科技大學」者先發文攻擊等語,應屬實在

 ㈣被告乙○○、甲○○就附表一、二所示留言,說明其發文
  動機及原委如下,其中提及有關暱稱「香港中文大學」、「
香港科技大學」者之留言內容,並有前述留言擷圖存卷可參

 1.被告乙○○部分
 ⑴附表一編號1留言,完整留言內容為「有人就是在低智那,在
人家的貼文中放別人的相片,以為自己好棒棒,可惜其實就
是在耍白癡智障」,被告乙○○就此係稱:那時候「香港中
文大學」帳號的人放賴穎怡的相片,且他B5的留言有改過,
原本寫讀護校後來改成讀警校,之後又把賴穎怡的相片刪掉
,我是針對他把人家的相片放出來挑釁人家,後來又把圖片
收起來,他先挑釁人家又修改自己,我才這樣寫的等語(本
院卷二第45頁)。
 ⑵附表一編號2所示留言,係因暱稱「香港中文大學」者為回應
上開附表一編號1留言,於B22區上傳身型微胖女子相片,並
在相片中圈選「肥」、「死肥婆」等文字,被告乙○○就此留
言回應:「就繼續裝啊,卒仔」等語,並稱留言意旨為:他
用網紅去暗諷賴穎怡又不明講,卒仔的意思是指想要做一個
事情,但又沒有膽去做等語(本院卷二第46頁)。
 ⑶附表一編號3所示留言,係針對暱稱「香港科技大學」者於B3
5區留言「Tiff n Wynne好過catgirl多多聲 我話的有d擔心
catgirl健康 皮膚一塊塊黑色係咪acanthosis nigricans」
,並上傳同位身型微胖女子相片所為回應,被告乙○○就此係
稱:他霸佔原PO(指開整個貼文的人)的帖,所以認為他像
寄生蟲,因為寄生蟲給我的印象就是曲曲的,我就想像對方
的特徵,但又不能寫他的肢體,因為說他的肢體曲曲會像歧
視,所以就說像他曲曲的頭髮,這是純粹一個回嘴等語(本
院卷二第47頁)。
 ⑷附表一編號4所示留言,係針對暱稱「香港中文大學」者於B5
2區留言:「肥膩 賴野...不過都建議要食返幾條蔡冠返支
華潤啤酒...」所為回應,被告乙○○對此係稱:B52 寫「肥
膩」在暗指賴穎怡,該留言也暗指甲○○,所以我才說他引戰
、又再挑釁等語(本院卷二第47頁)。
 ⑸附表一編號5所示留言,係針對暱稱「香港科技大學」者於B5
7區上傳米其林寶寶相片,並於留言提及「...會食到成個Mi
chelin米芝蓮車軚人...如果已經係水桶身、大象腿、包包
頭再食就唔得掂...」等語所為回應,被告乙○○就其留言原
因供稱:我是針對他用貼文把賴穎怡暗示出來,B57的照片
米其林輪胎(應係米其林寶寶之誤寫),賴穎怡身材比較
豐腴等語(偵一卷第324頁)。
 ⑹附表一編號6所示留言,係針對暱稱「香港中文大學」者於B5
區留言:「讀警校好過,制服靓」等語所為回應,被告乙○○
供稱其回應理由;因為他引戰,放一個照片又拿掉,又把留
言修改,留言中9487是指就是白痴的意思,算是一種嘲諷的
口頭禪等語(本院卷二第47頁)。
 ⑺附表一編號7所示留言,係針對賴穎怡(即暱稱「不告訴你」
)於B60區留言:「他一人分析三角 中大科大高醫也是他
太辛苦了」等語所為回應,被告乙○○供稱回應理由為:我的
理解是B60 的PO文說他(即前揭發文攻擊賴穎怡之人)一人
分飾三角,所以我才說有幾個人格嗎等語(本院卷二第47頁
)。
 2.被告甲○○部分
 ⑴附表二編號1所示留言,係針對暱稱「香港中文大學」者於B1
2區上傳身型微胖女子相片,並留言「懶人聰穎D,你識,ca
tgirl夠懶被人笑但活得自信的要學下」等語所為回應,被
告甲○○稱其回應理由為:當下是看到B12 「香港中文大學」
帳號的時候,覺得「香港中文大學」、「香港科技大學」留
言太相似,我個人主觀認為兩個帳號可能是同一個人,我才
這樣寫等語(本院卷二第48頁)。
 ⑵附表二編號2所示完整留言內容為:「唉 施主 回頭是岸啊
何必執迷不悔呢?說別人讀護校,那借問兄台的成績又如何
呢?明知今日何必當初呢」,此部分係針對暱稱「香港中
大學」者於B22區留言(留言內容如被告乙○○部分⑵所載)所
為回應,被告甲○○就此係稱:因為「香港中文大學」取笑別
人的成績,那我反問他,他的成績又如何等語(偵一卷第12
5頁)。至被告乙○○於附表一編號2所示留言,雖亦係回應「
香港中文大學」者前開同篇貼文,然其留言意涵,與被告甲
○○留言主要係在質疑「香港中文大學」者成績,尚有不同,
自不能以被告2人均有回應同篇留言內容,即認被告甲○○係
在附和「媽你個寶」留言,稱「香港中文大學」者係卒仔,
公訴意旨此部分所認,自非可採。
 ⑶附表二編號3所示留言內容,係因賴穎怡(即暱稱「不告訴你
」)者先針對被告甲○○附表二編號2留言回應:「人家係物
理系天才,唔可以咁話人咖,人家會玻璃心」等語,被告甲
○○再對之留言加以回應,並稱此部分係單純陳述事實,物理
系在解剖方面比較差等語(偵一卷第125頁)。
 ⑷附表二編號4所示留言,係針對暱稱「香港中文大學」者於B3
1區上傳微胖女子吃香腸之相片,並留言:「肥美鮮甜冠華
腸Catgirl最愛含香」等語所為回應,被告甲○○對此係稱:
我認為「香港中文大學」、「香港科技大學」可能是同一個
人,同一個人說自己是科技大學,又是中文大學,是否有點
對不起自己的學校,我是從科大校長的角度陳述事實等語(
偵一卷第126頁、本院卷二第48、49頁)。
 ⑸附表二編號5所示留言,係針對暱稱「香港科技大學」者於B3
5區留言(留言內容如被告乙○○部分⑶所載)所為回應,被告
甲○○對此係稱:那時是因為B37留言(即頭髮都曲曲的),
我也突發奇想認為彎彎曲曲的形狀有點像私密處,9毛的9有
不同解釋意思,我認為是指彎彎曲曲的意思,非如告訴人所
示是指陰毛等語(本院卷二第49頁)。
 ⑹附表二編號6所示留言,仍係針對暱稱「香港科技大學」者於
B35區留言所為回應,被告甲○○對此係稱:我認為暱稱「香
港科技大學」者一直在貼相片,認為自己很會拍照,很會拍
女生相片,就不斷貼女生相片,主觀認為他是很喜歡女生,
喜歡拍照的人,像雄性的狗一樣,喜歡黏在雌性旁邊等語(
本院卷二第50頁)。
 ⑺附表二編號7所示留言,係針對賴穎怡於B41區上傳告訴人相
片所為回應,被告甲○○對此係稱:該留言第一個9 跟第3 個
9 是作為副詞,是指帳號的言論或背後的人是無聊的,第二
個9 是形容詞認為他是彎曲的,整個意思就是這個無聊到極
致,他的頭髮彎彎曲曲,他的人也很無聊等語(本院卷二第
50頁)。
 ⑻附表二編號8所示留言,係針對暱稱「香港科技大學」者於B4
3區再度上傳同名身材微胖女子相片,並留言「繼續睇catgi
rl」所為之回應,被告甲○○對此係稱:此部分我之前曾詢問
過一個叫潘慧賢的女生,他讓告訴人拍照過,告訴人叫他買
照片,我是針對他陳述的事情描述等語(偵一卷第240頁)

 ⑼附表二編號9所示留言,係針對暱稱「香港中文大學」者於B3
1區留言(留言內容如被告甲○○部分⑷所載)所為回應,被告
甲○○對此係稱:我認為「香港中文大學」貼這圖片是在性諷
賴穎怡,其中提及「冠華腸」,因為冠華是我的名字,腸
在廣東話是男生的私密處,因該圖片中女子有含香腸,我認
為有騷擾到賴穎怡,也有騷擾到我,才會說性騷擾等語(本
院卷二第51頁)。
 ⑽附表二編號10所示留言,係針對暱稱「香港科技大學」者於B
46區留言「邊個性騷擾catgirl 係咪佢地」等語所為回應,
被告甲○○對此係稱:因為 「香港科技大學」的帳號在前面
有貼上一些catgirl 的相片,他又不承認有騷擾catgirl,
所以我說無恥,我用一個諺語「人無恥則無敵」,人要知廉
恥才能做正事。狗公是形容男生喜歡黏在女生,我認為用狗
公形容他還對狗不好意思等語(本院卷二第51頁)。
 ⑾附表二編號11所示留言,係針對暱稱「香港中文大學」者於B
52區留言(留言內容如被告乙○○部分⑷所載)所為回應,被
告甲○○對此係稱:B52區有說到甲○○3個字,下面有講到獅子
狗,獅子狗在廣東話是指男生性器官短小,且有影射我的名
字,下面還有圖示,我認為有性影射。另外我針對他有講到
肥膩,我回應肥的話就要吃減肥丸。心術不正是指他講到我
並有性影射,又不承認,所以認為他可能心術不正等語(本
院卷二第51至52頁)。 
四、關於「香港中文大學」、「香港科技大學」者身分為何?被
告乙○○雖於警詢時供稱:我並不知道他是不是告訴人等語(
偵一卷第158、159頁),然其於高雄醫學大學霸凌案件報告
書自承:我從關係,在高醫、跟我們交情、知道我們,其實
就可以推敲出來是他(即告訴人),而且重點是我們知道他
跟乙生(即賴穎怡)有過節,所以他放這些東西出來等語,
有該報告書在卷可參(本院卷一第57、58頁),佐以被告乙
○○於附表一編號5留言,尚提及「原來你還是醫學系」等語
,顯然主觀對於該發文者身分已有認定,而與其於前開高雄
醫學大學霸凌調查程序所述內容相符,堪認被告乙○○主觀認
該「香港中文大學」、「香港科技大學」發文者均係告訴人
無疑,其於警詢時所述,尚非可採。另被告甲○○於本院審理
時亦自承:我認為發文者可能是告訴人等語(本院卷二第52
頁),是被告2人於附表一、二留言,雖係針對暱稱「香港
中文大學」、「香港科技大學」者發言而為回覆,然其等主
觀均認隱身於上開2帳號背後發文者應係告訴人等節,堪
已認定。另被告2人雖未直接指明告訴人即為上開發文者,
然因該暱稱「香港中文大學」、「香港科技大學」者均係以
廣東話發言,依被告2人先後留言內容提及發文者就讀醫學
系,物理天才、解剖成績較差、科大出生等語,加以其等又
係在僑生交流區留言(偵一卷第31頁),衡之僑生在台灣就
讀醫學系人數尚屬有限,若再輔以前開特徵等情,應可使特
定範圍內(即就讀醫學系之僑生團體)之多數人,從其等留
言中推知所指述之對象係告訴人無疑。
五、至員警發函向狄卡公司調取暱稱「香港中文大學」、「香港
科技大學」者之身分,僅可認定該2帳號曾從同一IP位置發
文,惟無證據顯示是告訴人等情,有該卷所附狄卡公司函文
資料在卷可參(本院卷二第133至140頁)。然經參考證人賴
穎怡前述,暱稱「香港中文大學」、「香港科技大學」者係
在僑生版發文,並以廣東話發言,又依其上傳賴穎怡照片,
發文提及賴穎怡姓氏學校,及影射被告甲○○姓名等節,可
認對賴穎怡、被告甲○○有一定程度瞭解,參以告訴人係畢業
香港科技大學,核與暱稱「香港科技大學」者帳號相符,
故而推認該發文者亦係在高雄醫學大學就讀之告訴人等節,
尚有一定推論依據。因被告2人亦就讀於高雄醫學大學,且
均知悉告訴人及賴穎怡身分(偵一卷第124、156頁),其等
依前開發文脈絡逕自推斷告訴人身分,衡情亦非毫無根據之
隨意猜測。因犯罪之故意以有認識為前提,是行為人主觀上
對於該當於犯罪構成要件之事實,應有正確之認識(故意犯
之主、客觀對應原則),若就犯罪之構成要件事實有所認識
,僅犯罪客體之主觀認識與客觀事實產生差異時,應依行為
人主觀認識之對象,檢驗是否符合構成要件評價,進而論斷
成罪與否。從而,本案被告2人認為暱稱「香港中文大學」
、「香港科技大學」者係告訴人,雖非正確,然其等主觀既
為如此設想,自應依其等認識內容,檢視是否該當公然侮辱
及誹謗之構成要件。
六、被告2人被訴公然侮辱部分
 ㈠按刑法第309條第1項所處罰之公然侮辱行為,係指依個案之
表意脈絡,表意人公然貶損他人名譽之言論,已逾越一般人
可合理忍受之範圍;而語言文字等意見表達是否構成侮辱,
不得僅因該語言文字本身用語負面、粗鄙即認定之,而應就
其表意脈絡整體觀察評價,除應參照其前後語言、文句情境
及其文化脈絡予以理解外,亦應考量表意人之個人條件(如
年齡、性別、教育、職業、社會地位等)、被害人之處境(
如被害人是否屬於結構性弱勢群體之成員等)、表意人與被
害人之關係及事件情狀(如無端謾罵、涉及私人恩怨之互罵
或對公共事務之評論)等因素,而為綜合評價,例如被害人
自行引發爭端或自願加入爭端,致表意人以負面語言予以回
擊,尚屬一般人之常見反應,仍應從寬容忍此等回應言論;
並應考量表意人是否有意直接針對他人名譽予以恣意攻擊,
或只是在雙方衝突過程中因失言或衝動以致附帶、偶然傷及
對方之名譽,尤其於衝突當場之短暫言語攻擊,如非反覆、
持續出現之恣意謾罵,即難逕認表意人係故意貶損他人之社
會名譽或名譽人格(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意旨參
照)。是行為人陳述具有貶抑性之語句,縱或侵及被害人之
名譽人格,並使被害人心感不快;然法院仍應就雙方爭執之
前因後果、案發情境、行為人之個人條件、與被害人之關係
等項,依社會共同生活之一般通念,具體判斷行為人所為言
論,僅係一時情緒之抒發,而與個人修養有關,或有意針對
他人名譽恣意攻擊,及該言論是否已達致被害人自我否定人
格尊嚴之程度,而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等,綜合認
定依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予以論罪,是否使司法不致過度
介入個人修養或言行品味之私德領域,亦不致處罰及於兼具
社會輿論正面功能之負面評價言論,而與刑法最後手段性原
則無違(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4651號判決意旨可資參
照)。
 ㈡經就上開暱稱「香港中文大學」、「香港科技大學」者系列
留言綜合觀察,首先暱稱「香港中文大學」者先於留言中逕
張貼賴穎怡相片,後又刪除相片,並修改留言文字(將「
讀護校好過,制服靓」,改為「讀警校好過,制服靓」),
嗣暱稱「香港科技大學」者則留言影射賴穎怡學校(見B8留
言)、姓氏(見B10留言),接著「香港中文大學」者在回
賴穎怡B11區留言時,又上傳身型微胖女子相片,留言「
夠懶被人笑」等語(見B12區留言),之後上開2帳戶再多次
上傳同位身型微胖女子相片(即其等所稱catgirl),並在
其中留言或圈選文字中強調「肥」、「吃貨」、「死肥婆
、「皮膚一塊塊黑色 acanthosis nigricans」(皮膚病學
名即黑棘皮症,見偵一卷第62頁),明顯有諷刺賴穎怡之意
。另該「香港中文大學」者,於B31區上傳同名微胖女子吃
香腸相片,留言:「肥美鮮甜冠華腸Catgirl最愛含香」等
文字,將被告甲○○姓名暗喻其中,依此文字搭配圖片整體意
涵亦有性暗示之意。基此,被告乙○○、甲○○就上開「香港中
文大學」、「香港科技大學者」一系列留言貼文,認均係告
訴人分飾多角發文,且在他人開版詢問:醫學系公費生自費
生分別之文章下,未依提問答覆,反而不斷發文為前開不當
影射,故而留言附表一、二所示文字,其中就涉及公然侮辱
部分,觀之被告2人留言目的係針對前開具體事件加以指摘
,其中對告訴人不滿之情緒用語,縱以告訴人所指文義加以
解釋,認較為粗鄙低俗,然此事出尚屬有因,與無端出言謾
罵、嘲弄或單純欲使他人難堪而故意以侮辱性言詞進行羞辱
之情形尚有不同,被告2人前開留言,主觀上是否係出於惡
意詆毀告訴人人格或社會評價所為,以及是否因此即達致他
人自我否定人格尊嚴之程度,已非全然無疑。況就其等所認
,係告訴人率先發文攻擊、影射他人,就他人之負面言論,
亦應負有較大之忍受義務,於此言論自由與自由市場交錯運
作之機制下,國家公權力應為適度退讓,不應扮演語言糾察
隊或品德教師之角色,致過度介入個人修養或言行品味之私
領域,以落實刑法之謙抑性及最後手段性。綜合以上因素
而為考量,難認被告2人主觀有公然侮辱告訴人名譽之故意
,依公然侮辱罪合憲性限縮適用之意旨,難認被告2人本案
所為言行已該當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之可罰性範疇

七、被告2人被訴加重誹謗罪部分
 ㈠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,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,國
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,俾其實現自我、溝通意見、追求
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。惟為兼顧
對個人名譽、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,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
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。刑法第310條第1項、第2
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,其乃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
權利所設之必要合理限制,亦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之意旨,
至刑法第310條第3項前段規定,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
者不罰,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,並藉以限定
刑罰權之範圍,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,必須自
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,始能免於刑責,倘行為人雖不
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,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,認為行為人
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,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,
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,依
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,或法院發現其
為真實之義務。復自刑法第310條之文義觀之,所謂得證明
為真實者,唯有「事實」,是我國刑法誹謗罪所規範者,僅
為事實陳述,不包括針對特定事項,依個人價值判斷所提出
之主觀意見、評論或批判,該等評價則屬同法第311條第3款
所定免責事項之意見表達,亦即所謂合理評論原則之範疇
易言之,憲法對於事實陳述之言論,係透過真實惡意原則予
以保障,對於意見表達之言論,則透過合理評論原則之阻卻
違法事由賦與絕對保障,縱其表達意見之言論尖酸刻薄或引
喻誇張失當者,若不能積極證明行為人主觀上有明知所指摘
或傳述之事為不實之惡意,或與公共利益無關等節,仍難逕
以本罪相繩。 
 ㈡暱稱「香港中文大學」、「香港科技大學」者在他人開版文
章下,上傳賴穎怡照片後,留言:「讀護校好過,制服靓」
,嗣又刪除上開相片,修改留言為「讀警校好過,制靓」,
後續又發文嘲諷賴穎怡,並暗喻被告甲○○留言含有性影射文
字、圖片等情,業如前述,被告乙○○就此於附表一編號3、5
、6所示留言,指述發文者霸佔他人的帖,質疑其腦袋構造
、修改留言秀下限,被告甲○○於附表二編號2、7、9、10所
示留言,質疑發文者成績,並警告其可能遭提告性騷擾,為
人無恥等語,依其內容意旨,顯均係對前開發文者種種不當
作為提出具體評論,非屬無端批評。又被告2人認「香港中
文大學」、「香港科技大學」帳戶,均係由告訴人掌控發文
(事實上前開2帳號確有使用同一IP等情,業如前述),故
被告乙○○於附表一編號5留言:難怪有醫師這麼容易被提
告;附表一編號7留言:一人分飾三角?精神分裂等語,被
告甲○○於附表二編號1留言:科大是你、中大又是你,買帳
號來玩等語,於附表二編號4留言質疑:明明是科大出身,
卻要說自己是中大,看不起自己學校等語,所言亦係本於具
體事件之陳述,並夾雜個人意見表達,未見有何憑空誣指等
情,難認出於惡意誹謗告訴人之主觀犯意,且應認被告係對
於可受公評之事,提出適當合理之評論,縱上開內容用詞遣
字令被批評者感到不快,亦難以加重誹謗罪相繩。
 ㈢被告甲○○就附表二編號3所示留言,質疑告訴人解剖成績差;
附表二編號5所示留言,認告訴人頭髮彎曲似陰毛;附表二
編號6所示留言,指告訴人藉拍照之名、親近女色;附表二
編號8所指拍照照片暴露模特弱點等語,雖與前揭具體事實
較為無涉。然刑法誹謗罪與公然侮辱罪,同為侵害個人之名
譽權,兩者同在保護為個人經營社會群體生活之人格評價不
受不當之惡意詆毀(社會人格、名譽人格),而非保護個人
不因他人之言語表達在精神上、心理上感到難堪或不快(名
譽感情),是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雖係為解釋公
然侮辱罪是否違憲所做成,然在判斷行為人傳述具體事實是
否已達誹謗他人名譽之程度時,本院認上開憲法法庭判決揭
諸之判斷標準仍可予以援用,應以該言論是否已達致被害人
自我否定人格尊嚴之程度,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而
為認定。是就被告甲○○質疑告訴人外貌特徵、拍照能力不佳
等語,純屬其個人主觀評價,尚不具有社會公信之權威價值
,亦不足以引發大眾採信甚至認同之效應。另其傳述告訴人
解剖成績較差等語,則因個人學科成績好壞與否,亦不致影
響個人在社會上人格地位之評價(遑論告訴人就此部分,於
本院審理時自承解剖成績不好等語,本院卷一第283頁),
均難認被告甲○○上開所言,已達損及告訴人名譽之程度。至
被告甲○○另傳述告訴人藉拍照親近女色等語,考量被告甲○○
主觀認定本件爭端均是由告訴人單方所引起,其中告訴人留
言甚至將其姓名置入而為性暗示之措辭,堪認其應係本於不
滿告訴人之心態,始傳述上開言論予以回擊,應從寬容忍
等回應言論,況經剖析上開言論意涵,僅指告訴人藉機親近
女子,非有何其他為非作歹之舉,縱使整體話語意旨搭配「
女色」字詞予人不佳之觀感,然客觀上仍難認該用語已達貶
損告訴人名譽及尊嚴評價之程度,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
範圍而致告訴人名譽有遭受侵害之虞,自無從單以告訴人個
人之主觀感受,遽將被告繩以加重誹謗之罪。
八、綜上所述,被告2人在Dcard網站留言如附表一、二所示內容
,依其留言資訊、特徵內容,雖使得特定範圍之多數人得以
推認其等留言所指對象應係告訴人,然因被告2人認係告訴
人擅自以「香港中文大學」、「香港科技大學」帳號發文
起戰端,故而留言予以反擊等節,係本於主觀確信針對具體
事件加以指摘並夾雜個人意見而為評論,尚乏侮辱或誹謗告
訴人名譽之故意,客觀留言文句亦未達貶損告訴人名譽及尊
嚴評價之程度,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,自難以公然
侮辱、誹謗罪嫌相繩,應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。至實際上並
無證據可認告訴人係「香港中文大學」、「香港科技大學」
帳號發文者,被告2人上開留言,恐使他人誤以為係告訴人
擅自發文攻擊他人,進而對其為不當評價,導致名譽受損部
分,乃屬被告2人有無過失侵害告訴人名譽問題,此與刑事
認定犯罪,應就其等主觀認識內容,檢視是否符合犯罪構成
要件,尚有不同。從而,原審以本案無證據可認被告2人發
表文字指涉之對象為告訴人,因而認不能證明被告犯罪,而
為被告無罪之諭知,所持理由雖與本院不同,惟結論並無二
致,仍應予以維持。檢察官提起上訴,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
當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據上論斷,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,判決如主文。本案經檢察官張媛舒提起公訴,檢察官姜麗儒提起上訴,檢察官李啟明到庭執行職務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15  日         刑事第四庭  審判長法 官 施柏宏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李嘉興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黃宗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楠婷附表一:被告乙○○使用暱稱「媽你個寶」在Dcard網站之留言編號 留言日期 /順位 留言內容 留言情境 涉犯罪嫌 1 109年9月5日 21時2分許/B20 低智,耍白痴智障 回應B5「香港中文大學」及附和 B16「科大物理天才」之留言。 公然侮辱 2 109年9月5日 21時23分許/B23 卒仔 回應B22 「香港中文大學」之留言,稱其為卒仔。 公然侮辱 3 109年9月5日 21時45分許/B37 你霸佔著別人的帖,簡直就像是寄生蟲,難怪頭髮都曲曲的…噁心耶 回應B35 「香港科技大學」之留言,稱其為寄生蟲。 公然侮辱、加重誹謗 4 109年9月6日 9時38分許/B61 垃圾引戰仔 回應B52「香港中文大學」之留言。 公然侮辱 5 109年9月6日 9時48分許/B63 看你這樣越發越過火,真不知道你腦袋甚麼構造…原來你還是醫學系,難怪有些醫師都容易被人家提告…這麼不會尊重人 回應B57「香港科技大學」之留言。 加重誹謗 6 109年9月6日 10時3分許/B65 引戰仔變卒仔?要改留言?原本的那句『讀護校 』到哪去?又要怕又要改留言真是可憐那~ 但不要緊,我幫你原味呈現不用謝啦~ 原句『讀護校好過,制服靚』(然後有放人家一張相片可惜之後刪掉了) 這麼想玩就不要退嘛真是爛透~ 只懂唬爛真是可撥,以為自己檢到槍可怕就是在秀下限講幹話 9487(按:就是白痴) 回應B5「香港中文大學」之留言。 公然侮辱、加重誹謗 7 109年9月6日 10時13分許/B67 一人分三角?精神分裂?這樣當醫師沒問題嗎… 回應B60 「不告訴你」,稱告訴人有精神分裂症 公然侮辱、加重誹謗
附表二:被告甲○○使用暱稱「科大物理天才」在Dcard網站之留言
編號 留言日期 /順位 留言內容 留言情境 涉犯罪嫌 1 109年9月5日 20時47分許/B16 科大又係你 中大又係你 你都幾識玩喎買ac黎玩 可惜穿曬煲啦 你諗吓星期一點面對你啲同學好啦 (翻譯:科大又是你,中大又是你,你也挺會玩的,買帳號來玩。可惜現在暴露了,你想一下星期一怎樣面對你的同學好了) 回應B12「香港中文大學」。 加重誹謗 2 109年9月5日 21時28分許/B24 說別人讀護校,那借問兄台的成績又如何呢? 附和B23 「媽你個寶」。而B23 「媽你個寶」係在回應B22 「香港中文大學」,指該人係卒仔。 加重誹謗 3 109年9月5日 21時35分許/B30 人地係物理天才,解剖就梗係差啲㗎啦 (翻譯:他是物理天才,解剖就當然會比較差) 附和B28 「不告訴你」。而 B28「不告訴你」係在附和B24 「科大物理天才」。 加重誹謗 4 109年9月5日 21時38分許/B33 如果我係科大校長,我真無眼睇。明明自己學生係科大出嚟,係都要話自己係中大,點解咁睇唔起自己間學校呀? (翻譯:如果我是科大校長,我真的不忍直視。明明自己學生是科大出來,卻要說自己是中大,為甚麼這麼看不起自己的學校呀?) 回應B31 「香港中文大學」。 加重誹謗 5 109年9月5日 21時48分許/B38 頭上之毛如私密處之曲,不論頭毛改成中分之形也不改其9毛之意 (翻譯:頭上的毛髮如私密處之曲,不論髮形改成中分之形也不改其 9毛(編按:陰毛)之意) 回應B35 「香港科技大學」,指頭髮像陰毛。 公然侮辱、加重誹謗 6 109年9月5日 21時51分許/B40 不知施主之言實則顯露其狗公之本色,借拍照之名,實之親近女色,唉,施主明知今日何必當初呢 回應B35 「香港科技大學」。 公然侮辱、加重誹謗 7 109年9月5日 21時55分許/B42 係9到無倫,其毛9其人9也 (翻譯:是9(編按:陰莖/性器官)到無與倫比,他的頭髮9,他的人也9) 回應B41 「不告訴你」所貼告訴人之照片 公然侮辱、加重誹謗 8 109年9月5日 22時4分許/B44 唔似某啲人咁,以為自己好識影相,點知影出嚟張張相都暴露哂 model嘅弱點,仲話叫人買佢啲相喎,要睇吓自己有幾多斤両先得架 (翻譯:不像某些人,以為自己很會拍照,怎知道拍出來每張照片都暴露出模特的弱點,還叫人買他的照片,要看看自己有多少能耐才行呀) 回應B43 「香港科技大學」 公然侮辱、加重誹謗 9 109年9月5日 22時8分許/B45 想玩都要用下個腦諗吓點玩先得架,諗都唔諗吓可能會俾人告性騷擾,腦細胞少啲係唔緊要嘅,但係記住唔好出嚟獻醜呢 (翻譯:想玩都要用腦想一下如何玩才行呀,想都不想可能會被人告性騷擾,腦細胞少一點是不要緊,但要記得不要出來獻醜呀) 回應B31 「香港中文大學」 公然侮辱、加重誹謗 10 109年9月5日 22時35分許/B47 人無恥則無敵,用狗公黎形容兄台都侮辱咗隻狗 (翻譯:人無恥則無敵,用狗公來形容你都侮辱了那隻狗) 回應B46 「香港科技大學」 公然侮辱、加重誹謗 11 109年9月6日 1時49分許/B53 肥仔羨慕瘦人,羨慕唔得咁多啦!好過某些1米75都無嘅矮仔,矮就要認。建議食多d減肥丸,做整形手術快d。可惜矮真係冇得救,仲要心術不正 (翻譯:肥人羨慕瘦人,羨慕不來了啦!比某些1米75都沒有的矮人好,矮就要承認。建議多吃減肥丸,快點做整形手術。可惜矮是沒法醫治的,還要心術不正) 應係回應 B52「香港中文大學」 公然侮辱

1/1頁


參考資料
狄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