假釋付保護管束
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(刑事),聲保字,113年度,82號
HLHM,113,聲保,82,2025010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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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聲保字第82號
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吳佳琪



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聲請人聲請付保護
管束(113年度執聲付字第74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吳佳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
 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以:受刑人吳佳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
,經本院及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3年6月、1年9
月確定,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,嗣經法務部矯
正署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,依刑法第93條第2
項規定,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。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
項規定,聲請裁定等語。
二、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
018937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
付保護管束名冊,認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當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,刑法第93條第2項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2   日      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信旭               法 官 顏維助               法 官 黃鴻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抗告書狀,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。       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徐珮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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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