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(刑事),附民字,114年度,28號
TNHM,114,附民,28,202501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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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
114年度附民字第28號
原 告 林怡玄
被 告 関珅耀
蕭瑋辰
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(113年度金上訴字第937號),原告提起
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  理 由
一、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
為之;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,應以判決駁
回之。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、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
文。
二、本件被告関珅耀蕭瑋辰被訴詐欺等案件,業經本院辯論終
結,並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判決在案。本件原告林怡玄
於前述刑事案件辯論終結、宣判後之114年1月8日始向本院
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,有蓋於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狀戳記足
憑。依照首開規定,本件原告之訴顯非合法,自應駁回原告
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,其假執行之聲請,亦失所附麗,應併
予駁回。
三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16  日         刑事第四庭  審判長法 官 何秀燕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洪榮家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吳育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上訴。
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玉秀 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16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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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