假釋中付保護管束
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(刑事),聲保字,114年度,67號
TNHM,114,聲保,67,202501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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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
114年度聲保字第67號
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姜志豐
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,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(114
年度執聲付字第34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姜志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
 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姜志豐因竊盜等數罪,前經判決確定
,送監執行中,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,依刑法第93條
第2項之規定,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
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裁定。
二、查受刑人前因竊盜等案件,前經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386號
等判決論罪科刑,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在案,嗣經
移送執行,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,堪以認定。
三、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
法矯署教字第11301991360號核准假釋,而上開案件犯罪事
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,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本
院審核有關文件,認聲請為正當。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
第1項,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17  日         刑事第一庭  審判長法 官 張瑛宗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李秋瑩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張 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淑惠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17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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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