假釋中付保護管束
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(刑事),聲保字,114年度,55號
TNHM,114,聲保,55,202501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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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
114年度聲保字第55號
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劉川台



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,聲請人聲請假釋中
付保護管束(114年執聲付字第10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劉川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
 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劉川台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數
罪,前經判決確定,送監執行中,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
案,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,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,爰
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裁定。
二、查受刑人前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,經法院判刑確
定,嗣經移送執行在案,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
卷可稽,堪以認定。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
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3320號核准假釋
,而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,聲請於其假
釋中付保護管束。本院審核有關文件,認聲請為正當。爰依
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,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書
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17  日         刑事第一庭  審判長法 官 張瑛宗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黃裕堯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李秋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紀君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17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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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