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上易字第529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沈暘展
上列上訴人因贓物等案件,不服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529號中華
民國113年12月19日第二審判決,提起上訴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理 由
一、「下列各罪之案件,經第二審判決者,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
院。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、免訴、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
決,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,被告或得為被
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:八、刑法第349條第1項之贓物
罪。」、「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
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,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不合
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,應定期間先命補正。」。刑事訴訟
法第376條第1項第8款、第384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沈暘展因犯刑法第349條第1項之故買贓物
罪,經本院上訴駁回有罪確定。爰因刑法第349條第1項之贓
物罪,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8款規定不得上訴第三
審案件。茲上訴人對本院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,顯違上
開規定,其上訴為不合法,揆之前開說明,應予駁回。
據上論結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錦佳 法 官 蕭于哲 法 官 吳勇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王杏月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