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家上字第12號
上 訴 人 張益誠
訴訟代理人 陳聰能律師
上 訴 人 張益源
訴訟代理人 賴書貞律師
被 上訴人 張益瑋
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贈與無效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言詞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本件前經言詞辯
論終結,因兩造之父張進生代理兩造之母張黃秀烱辦理系爭
土地之贈與及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,倘未經張黃秀烱合法授
與代理權而屬無權代理時,該等法律行為有無經張黃秀烱或
其全體繼承人承認乙事,尚有欠明瞭之處,應有再開言詞辯
論之必要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林孟和 法 官 鄭舜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賴淵瀛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