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
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(刑事),聲保字,114年度,78號
TCHM,114,聲保,78,20250121,1

1/1頁


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
114年度聲保字第78號
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陳賢哲
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加重詐欺等案件,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(
聲請案號:114年度執聲付字第96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陳賢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
 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陳賢哲因加重詐欺等案件,經法院判
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確定(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
本院,案號:107年度金上訴字第897號),經入監執行後,
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民國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
90100號函核准假釋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、刑法第93條
第2項之規定,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。
二、經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,認其聲請為正當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、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書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          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21  日      刑事第三庭 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邱 顯 祥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廖 慧 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(須附繕本)。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 縈 寧      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21  日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