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
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(刑事),聲保字,114年度,77號
TCHM,114,聲保,77,202501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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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
114年度聲保字第77號
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陳威銘原名陳啟華
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聲請假釋中付
保護管束(聲請案號:114年度執聲付字第94號),本院裁定如
下:
  主 文
陳威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
 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陳威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
,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(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
院為本院,案號:111年度上訴字第18號),經入監執行後
,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民國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
1990060號函核准假釋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、刑法第93
條第2項之規定,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。
二、經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,認其聲請為正當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、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書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          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21  日      刑事第三庭 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邱 顯 祥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廖 慧 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(須附繕本)。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 縈 寧      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21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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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