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
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(刑事),聲保字,114年度,69號
TCHM,114,聲保,69,202501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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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
114年度聲保字第69號
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劉競華



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,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(聲請案號:
114年度執聲付字第78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劉競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
  理  由
聲請意旨略稱:受刑人劉競華因詐欺罪案件,經法院判處徒刑,
監獄執行中。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
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9180號函核准假釋,而該案犯罪事實
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(109年度上訴字第1448、1451號),爰
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。本院審核有關文件,認聲請為
正當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、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
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21  日      刑事第三庭 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廖 慧 娟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 淑 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(須附繕本)。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孫 銘 宏       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21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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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