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
114年度聲保字第51號
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王正傑
(現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執行中)
上列受刑人因竊佔等案件,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(114年度執
聲付字第28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王正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
理 由
聲請意旨略稱:受刑人王正傑前因竊佔等案件,經法院判處應執
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後,移送執行。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
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6080號函核准
假釋,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(112年度上易字
第835號),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。本院審核有關文
件,認聲請為正當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、刑法第93條
第2項、第96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陳 淑 芳 法 官 廖 慧 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(須附繕本)。
書記官 胡 美 娟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