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
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(刑事),聲保字,114年度,5號
TCHM,114,聲保,5,20250103,1

1/1頁


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
114年度聲保字第5號

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陳育嶔



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,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(114年度執聲
付字第13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陳育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
  理  由
聲請意旨略稱:受刑人陳育嶔前犯詐欺罪,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
期徒刑1年4月確定後,移送執行。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
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9150號函核准假釋
,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(108年度上訴字第213
6號),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。本院審核有關文件
,認聲請為正當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、刑法第93條第
2項、第96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3   日      刑事第二庭  審判長法 官 陳 慧 珊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李 進 清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黃 玉 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(須附繕本)。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 育 德       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3   日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