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
114年度聲保字第43號
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劉美金
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聲請人聲請付保護
管束(114年度執聲付字第51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劉美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
理 由
聲請意旨略稱:受刑人劉美金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
,經法院分別判處徒刑,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2年2月確定後
,移送執行。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30
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97720號函核准假釋,而該案犯罪事實
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(100年度上訴字第1374號),爰聲請於
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。本院審核有關文件,認聲請為正當,
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、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書
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 法 官 黃玉齡 法 官 李進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(須附繕本)。
書記官 陳儷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