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
114年度聲保字第35號
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謝佳蓉
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,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(114
年度執聲付字第54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謝佳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
理 由
聲請意旨略稱:受刑人謝佳蓉前犯詐欺罪,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
1年7月確定後,移送執行。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
113年12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7470號函核准假釋,而該
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(112年度金上訴字第926、93
4號),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。本院審核有關文件
,認聲請為正當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,刑法第93條第
2項、第96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陳 淑 芳 法 官 邱 顯 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(須附繕本)。
書記官 江 秋 靜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