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
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(刑事),聲保字,114年度,28號
TCHM,114,聲保,28,202501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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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
114年度聲保字第28號
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田振良



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,聲請人聲請付保
護管束(114年度執聲付字第39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田振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
  理 由
聲請意旨略稱:受刑人田振良前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
件,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8月確定後,移送執行。茲聲請人以
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9
4290號函核准假釋,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(10
9年度上訴字第2637號),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。
本院審核有關文件,認聲請為正當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
項、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3   日         刑事第二庭 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李進清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葉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               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(須附繕本)。
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宛渝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3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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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